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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立案,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的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由主管行业、系统或所在地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并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备案。

  四、加强农村各项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大力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把消防安全纳入创建平安村、平安乡、平安区县(市)活动之中。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结合农村企业发展、房屋改造、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把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项工程建设加以同步实施。

  五、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制订本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公安消防部门要借助和利用社会公共宣传资源,指导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建立消防宣传工作网络;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初、高中年级要开设消防器材操作实验课;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的工作内容,尤其是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各级领导干部要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法律法规的培训;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殊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更值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力度,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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