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根据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加强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建设。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案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务。目前,针对我市公安消防警力欠缺和地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及公共卫生事件抢险救援专用工具和防核防化服等装备短缺不足的实际,全市应适时适量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并适时购置配齐应急抢险救援专用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

  三、加强各级消防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八)完善监督体制,加大消防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要求,完善三级消防监督体制,尤其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要结合“三基”工程建设和社区、农村两大警务战略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融入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之中,积极探索将第三级消防监督向社区和农村延伸的新体系,拓展基层消防监督阵地,扩大消防监督的覆盖面,提高消防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九)突出监督重点,着力解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我市三环以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对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易燃建筑连片区、棚户区,要依据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限期搬迁或拆除改造。年底前将三环以内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全部搬迁完毕,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要在2010年前逐步搬迁到三环以外。易燃建筑密集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十)实施源头控制,严把依法审批的关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和建设等部门不得实施许可或审批。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协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建立沈阳市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