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6]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和区、县(市)政府都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市和区、县(市)政府建立并实行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级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级联席会议常设办公机构在市消防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监管部门的职责通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停发许可或撤销许可。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健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主管负责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措施,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