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方式补办出让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实施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建设规划;
2.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市场化运作;
3.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安全政策,严禁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的项目用地;
4.必须严格按照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集聚的要求使用土地;
5.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要求
1.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应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基础上上浮20%;除生产安全和工艺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工业标准厂房及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行业必须建造三层以上多层厂房。
2.严格控制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省级开发区(园区)内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10%。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会同发展改革委、经委、外经贸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科学编制下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各地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二)公开工业用地供应信息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开发区(园区)、城镇以及乡村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次制订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同时,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及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