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为实现案件审批全网络化,案件有关资料(手写文书、纸质证据、照片、录像、录音等)均通过PHAPIS内建转换平台录入系统,规范如下:
1、必须扫描的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法人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卫生许可证)、送达后当事人签字的告知书、送达回执、罚没款收据、相关证据。
上述扫描材料应当在第一时间扫描录入系统,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具有多页的纸质笔录必须扫描在一份影像文书内。
3、扫描后的图像必须对大小、方向调整至最佳后再保存。
第八条 为保证统计分析报表的正确性,各级法制科审核人员在审核送达回执时必须正确、完整的输入案件处罚信息和实际执行数额(量)。
第九条 PHAPIS禁止了案件的删除功能,监督员删除案件需要经过如下程序后由市本级系统管理员删除。
书面提交删除案件申请→市卫生监督所管理员汇总→市卫生局监督处领导签署意见→市本级管理员执行删除。
第十条 文书的修改。PHAPIS建立如下七级权限限制用户对案件文书的修改。
一级 系统管理员
二级 卫生局局领导
三级 监督处(科)领导
四级 监督所领导
五级 法制科科长
六级 监督业务科科长
七级 监督员
依据七级权限对案件文书修改做如下规定:
1、高级权限可以修改低级权限提交的文书。
2、相同权限者不同部门禁止修改。
3、案件归档为案卷后任何权限的用户均无法修改文书。
4、系统管理员对文书所做的操作均由系统记录入库以备查寻。
第四章 安全保密规范
第十一条 为加强系统数据的保密管理,对PHAPIS数据建立以下保密级别。
┌────────────┬────────────┬───────────────┐
│ 保密级别 │ 包含内容 │ 允许查阅范围 │
├────────────┼────────────┼───────────────┤
│ 一 级 │对审批后的文书的修改痕迹│某县(区)PHAPIS属于卫生行政部│
│ │、对用户权限修改后的痕迹│门领导和卫生监督所领导的用户 │
├────────────┼────────────┼───────────────┤
│ 二 级 │尚未结案正在办理的案件 │ │
│ │ │某县、区PHAPIS属于卫生行政部门│
│ │ │领导、卫生监督所领导的用户,以│
│ │ │及法制科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所│
│ │ │在科室人员。 │
├────────────┼────────────┼───────────────┤
│ 三 级 │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 │某县、区卫生监督所的PHAPIS全体│
│ │ │用户。 │
├────────────┼────────────┼───────────────┤
│ 四 级 │已归档的案件 │全市PHAPIS的用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