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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卫生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为实现案件审批全网络化,案件有关资料(手写文书、纸质证据、照片、录像、录音等)均通过PHAPIS内建转换平台录入系统,规范如下:

  1、必须扫描的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法人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卫生许可证)、送达后当事人签字的告知书、送达回执、罚没款收据、相关证据。

  上述扫描材料应当在第一时间扫描录入系统,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具有多页的纸质笔录必须扫描在一份影像文书内。

  3、扫描后的图像必须对大小、方向调整至最佳后再保存。

  第八条 为保证统计分析报表的正确性,各级法制科审核人员在审核送达回执时必须正确、完整的输入案件处罚信息和实际执行数额(量)。

  第九条 PHAPIS禁止了案件的删除功能,监督员删除案件需要经过如下程序后由市本级系统管理员删除。

  书面提交删除案件申请→市卫生监督所管理员汇总→市卫生局监督处领导签署意见→市本级管理员执行删除。

  第十条 文书的修改。PHAPIS建立如下七级权限限制用户对案件文书的修改。

  一级 系统管理员

  二级 卫生局局领导

  三级 监督处(科)领导

  四级 监督所领导

  五级 法制科科长

  六级 监督业务科科长

  七级 监督员

  依据七级权限对案件文书修改做如下规定:

  1、高级权限可以修改低级权限提交的文书。

  2、相同权限者不同部门禁止修改。

  3、案件归档为案卷后任何权限的用户均无法修改文书。

  4、系统管理员对文书所做的操作均由系统记录入库以备查寻。

第四章 安全保密规范

  第十一条 为加强系统数据的保密管理,对PHAPIS数据建立以下保密级别。

┌────────────┬────────────┬───────────────┐
│    保密级别    │    包含内容    │     允许查阅范围     │
├────────────┼────────────┼───────────────┤
│     一 级     │对审批后的文书的修改痕迹│某县(区)PHAPIS属于卫生行政部│
│            │、对用户权限修改后的痕迹│门领导和卫生监督所领导的用户 │
├────────────┼────────────┼───────────────┤
│     二 级     │尚未结案正在办理的案件 │               │
│            │            │某县、区PHAPIS属于卫生行政部门│
│            │            │领导、卫生监督所领导的用户,以│
│            │            │及法制科审核人员、案件承办人所│
│            │            │在科室人员。         │
├────────────┼────────────┼───────────────┤
│     三 级     │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  │某县、区卫生监督所的PHAPIS全体│
│            │            │用户。            │
├────────────┼────────────┼───────────────┤
│     四 级     │已归档的案件      │全市PHAPIS的用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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