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岗位开发质量,致力于让每一个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人人都有工作,家家都有收入”,为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充分就业城市而努力。现将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二、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动态的管理服务
(一)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把工作抓紧抓好。
(二)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摸底调查,分类造册,建立台帐。要确定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制定援助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援助行动。
(三)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要求在每个社区建立再就业援助服务中心,实行任务到位,责任到人。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手拉手”、“一对一”、“多帮一”服务活动。建立目标负责制,纳入年终考核,定期检查,定期完成,从根本上帮助这一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确保每户都有人就业,家家都有收入。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提高岗位开发质量
(一)提升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质量,推行多元化、多渠道就业。今后,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时,必须坚持一要符合城市发展需要;二要符合城市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