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表时请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零售企业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出具的同意供油证明及该批发企业加盖公章确认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2006年度第四季度某个月的批发企业购销发票存根、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销货发票;
6、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属于租赁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有效租赁协议);
7、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2006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由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企业在办理迁建或扩建变更手续时文件已上报备案的可免交,尚未竣工的要做说明);
8、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9、批发、仓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以(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业全资或以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水上加油站(船)不必附上述第6、9项但要另附船舶所有权证书(租赁船舶提供租赁合同)及年度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配送企业另附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