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全资或以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水上加油站(船)不必附上述第(七)、(十)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租赁船舶提供租赁合同)及年度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配送企业须提供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年检结论。年检合格的,由年检机关在企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无故不按期提交检查材料的企业作检查不合格处理,并由检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企业发出《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2),要求自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在18个月内完成整改,零售经营企业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整改到期后仍不合格的企业将撤销经营资格。属于批发、仓储的经营企业,由省经贸委上报商务部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其经营批准证书;属于零售的,由设区市经贸部门上报省经贸委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注销其经营批准证书。
四、完成时间。各设区市应于4月25日前将批发、仓储企业初审材料报省经贸委;5月10日前省、设区市经贸部门分别向年检不合格的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5月20日前各设区市经贸部门将年检工作总结及《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检查汇总表》(附表3)报省经贸委。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附表1: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号_______________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 年度)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务部印制
填表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工整。
二、经营类型、经营形式在表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