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7]226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为做好2006年度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程序
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由设区市经贸部门受理初检后,报省经贸委审查;零售经营单位由县(市、区)经贸部门受理初检后,报设区市经贸部门审查。
二、提交材料
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供油协议。批发企业提交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零售企业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合法成品油批发企业出具的同意供油证明及该批发企业加盖公章确认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或2006年度第四季度某个月的批发企业购销发票存根、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销货发票。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属于租赁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有效租赁协议)。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2006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点)由省经贸委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企业在办理迁建或扩建变更手续时文件已上报备案的可免交,尚未竣工的要做说明)。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仓储企业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仓储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