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调任人选除符合
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
公务员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二)调任县处级正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53周岁、女性年龄48周岁以下;调任县处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年龄50周岁、女性年龄45周岁以下;调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调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年龄在43周岁以下。
(三)调任对象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确因特殊需要或公开考试选拔,需突破有关调任资格条件的,省级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县(市、区)报经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五)法律法规另有其他资格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调任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省、市、县级机关调任,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由调入机关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
(二)市、县级机关调任,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办理调任审批手续后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调任省委、市委管理公务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在办理人员调任审批时,省本级机关调任报省级人事部门审批,市(杭州、宁波市除外)、县级机关应先逐级上报省垂直管理部门同意后,再由调入机关按程序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调任手续。
(五)调任人员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机关任职手续,并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条 调任报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批调任请示(函)。内容包括编制、领导和非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