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局机关职能科室收到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局领导审批,按以下时限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承诺办结时限为20日的,1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为30日的,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局机关职能科室经对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并将申请许可审批材料及时退回市卫生监督所。
第十四条 办证窗口在局机关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于2日内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五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对许可办结时限作出特别批示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在要求的时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上级机关或领导书面说明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证窗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开始计算办结时限。
第十七条 因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告知的时间到办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我局按期办结。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实施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认为本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监察机构、法制机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