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条件整改的,应当以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整改的要求和标准。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将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负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的机构、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条 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合格并予以受理后,应当于当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到达现场的具体工作日,在受理后5日内实施现场审查勘验,抽检检测及检疫工作。
第十条 授权办证窗口直接审批的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的5日内,作出卫生监督意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一条 授权市卫生监督所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市卫生监督所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按以下时限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承诺办结时限为10日的,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为20日的,1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三)承诺办结时限为30日的,2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办证窗口在市卫生监督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于3日内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 局机关直接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由办证窗口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3日内将申请许可审批材料送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