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申请人有条件整改的,应当以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全部整改的要求和标准。
  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将申述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需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负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组织听证、专家评审的机构、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
  第八条 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认为合格并予以受理后,应当于当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九条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勘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到达现场的具体工作日,在受理后5日内实施现场审查勘验,抽检检测及检疫工作。
  第十条 授权办证窗口直接审批的非“即办件”范围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办证窗口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的5日内,作出卫生监督意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一条 授权市卫生监督所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市卫生监督所应当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按以下时限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一)承诺办结时限为10日的,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二)承诺办结时限为20日的,1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三)承诺办结时限为30日的,22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办证窗口在市卫生监督所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于3日内制作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 局机关直接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由办证窗口于现场审查勘验后,或收到检验、检测、检疫、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结论后,3日内将申请许可审批材料送局机关相关职能科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