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南卫[2007]39号)
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南宁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南宁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工作人员公务行为,提高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部《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一项服务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市卫生监督所具有卫生行政许可职能的科室、办证窗口和从事卫生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为卫生行政许可提供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服务的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职能科室。
第四条 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不得超过卫生行政许可承诺办结时限。
第五条 各类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结时限,以我局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为准。
办结时限自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办结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根据以下情形确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办结:
(一)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及相关许可文书的当日为办结;
(二)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但有条件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当日为办结;
(三)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且无条件整改的,以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当日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