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是居民自治和开展社区服务的基本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加大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解决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公共活动场所等基础设施问题。每个社区要按照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一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集办公、服务、活动用房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式”服务大厅、开展综合教育的居民学校、图书阅览室、警务室、医疗卫生室、文体娱乐活动室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以市、州、县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和社区共驻共建为辅,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补助。
(七)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品德优良、群众信赖、乐于奉献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是建设和谐社区的基本保证。要建立适应社区建设发展需要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党组织成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由本社区内的党员民主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本社区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要注重从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下岗失业、离退休人员中选拔培养社区工作者。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标准,确保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落实相关生活福利待遇,并随经济发展适当增长。
(八)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要发展社区党内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选举制度,稳步推进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十一五”期间,全省社区居委会户代表和居民直接选举要达到40%。健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和社区协商议事会议等制度,充分发挥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门栋长以及辖区单位在社区民主管理中的作用,不断创新社区民主管理的形式,深入开展院落、楼座、门栋自治。建立健全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社区内重要事项的决策都要按照民主程序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要通过居民论坛、社区对话、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居民意见,不断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完善功能,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九)全面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就业、社会保障、救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以及社区安全等公共服务,是群众需求最迫切、最关心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社区为基础,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区域性服务规划;相关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做到工作进社区、服务到居民,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一门式”服务。要加强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制度,制定评估标准。相关部门的政策要向群众公开,接受评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