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若干意见
(鄂发[2007]4号 2007年2月4日)


  “十五”期间,我省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城镇梯次推进、综合改革、以城带乡、各具特色的思路,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改革创新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构建起了基层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的平台,在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社区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突出表现为社区工作的水平和条件与日趋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不相适应,社区服务功能与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相适应。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社区建设、推进社区服务的认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重点,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和谐社区,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一、统筹规划,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一)加强社区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按照便于管理、有利于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社区规模,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一般应控制在2000-3000户。社区的建设要与城乡建设和发展紧密结合,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和商业服务网点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小城镇居民区和村镇建设的规划工作,预留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和居民活动场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立项、规划、土地使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社区公益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要责令纠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参与工程验收,确保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研究城乡交叉、工矿企业所在地以及新型住宅区的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法制程序和相关政策规定,稳步、有序地进行城乡结合部及城中的撤村建居工作。撤村建居工作由基层政府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政府审批,建居的规模、名称等由民政部门依法确定。撤村建居过程中,要依法处置好原村集体资产和债务等经济事宜。撤村建居后,要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健全各类社区组织,完善相应制度。居民和村民混居并有一定集体经济的地方,采取适当过渡办法,保留原村委会相关组织形式和议事决策制度。要充分利用原村集体资产开展社区服务,涉及到原村民权益的,要经过民主程序,征得原村民的同意。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服务职能延伸、覆盖到撤村后新建的居委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公益事业。要按照“企社分离”的原则,将企业社区工作移交地方。企业与地方党委、政府要相互配合,妥善解决好人员、资产、经费、办公活动场所等相关问题,纳入改制成本,由同级财政全额列支。社区工作已经移交地方的,要及时纳入当地社区建设统一规划,完善社区组织,健全各项制度,开展社区活动;社区工作尚未移交地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照社区建设的统一要求,依法健全社区组织,开展社区工作,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企业和地方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将社区工作移交地方。新开发的住宅小区,要及时建立社区组织,适时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办,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活动场所等公益服务设施。在新建住宅区的管理和服务中,要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在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充分发挥物业管理机构的作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