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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知

  (四)坡屋顶建筑顶部、高层建筑顶部、消防登高面以及24米以上的楼体墙面;
  (五)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
  (六)道路(含广场)交叉口自切点起30米范围内;
  (七)中山北路、中山东路、北安门街、御道街、长江路、北京东路、北京西路等重要景观路路幅内及两侧建筑物(不含山西路广场、鼓楼广场和新街口广场周边);
  (八)道路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
  (九)车行道及跨越车行道的;
  (十)交通标志、交通隔离设施;
  (十一)跨江大桥;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现有城市道路路幅范围内;
  (二)城市道路灯杆、线杆、塔以及电话亭、书报亭、邮箱、地名牌、路名牌等路上设施;
  (三)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跨线桥)桥体;
  (四)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河道保护范围;
  (五)城市快速路(见附件)路幅内及两侧建筑物;
  (六)跨江大桥引桥两侧;
  (七)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八条 经批准可以在人行道或道路中分带、侧分带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
  (二)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行道树)的距离不少于3米;
  (三)户外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在人行道内的应不少于60米,在中分带、侧分带内的应不少于80米;
  (四)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牌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少于3米,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高度不少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五)落地牌式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净高不得大于0.3米。

  第九条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设置要求:
  (一)不得影响相邻住宅的采光、日照和视线;
  (二)广告板面不得超过两个朝向,不得超出建筑的外墙面,不得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三)户外广告设置高度控制:建筑物高度在4米以下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2米;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超过12米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3米;建筑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的,板面高度不得超过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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