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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四、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加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积极探索医疗救助新模式,加大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救助力度,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增强救助效果。注意发挥保险业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救助效率。

  五、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灾情会商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和灾害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逐步形成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保证救灾物资24小时内到达受灾地区。积极推进减灾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六、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重点扶持发展100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适度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2007年底全省登记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总数达到3000个左右。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认真贯彻省直16厅局《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豫民〔2006〕1号),全面开展孤儿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县(市)要建设1所具有儿童抚育功能的综合福利机构,将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的儿童集中抚养。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长效机制,将农村孤残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全面落实老龄工作法规、政策,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农村区划地名工作。稳妥做好撤并乡镇后的并村联组工作。开展农村地名普查工作,规范农村地名命名、更名。推进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力争2007年底前全省有50%的乡(镇)村完成地名设标任务。

  九、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民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本地农村民政工作现状,研究解决农村民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争取财政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努力提高基层民政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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