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豫民文〔2007〕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步伐,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加强敬老院建设,实施好“霞光计划”,2007年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2010年达到60%。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强化敬老院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供养标准,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