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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2006年6月9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满足大多数和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户型设计按80%以上为中小户型,一般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辅助以少量的其他户型。

  市政府将根据全市住房平均水平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控制标准。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30周岁。”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房源数量,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并将结果在《大连日报》上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有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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