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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乡(镇)和辖区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核评估,严格落实责任过错追究制。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月访视、季普查和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

  1对季普查不认真,造成政策外出生的;对有意隐瞒普查真实情况的;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对月访视不认真,造成大月份政策外怀孕的育龄妇女小组长,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对外孕隐瞒不报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予以辞退。

  3对核实普查对象身份工作不认真,导致普查对象上站冒名顶替蒙混过关,造成普查对象3个月以上外孕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待岗停薪,直至外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后,方可复岗发薪。

  4对技术人员不认真,对环情、孕情掌握不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故意弄虚作假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待岗停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不按规定执行月访视、季普查制度,没有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和辖区单位,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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