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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4组织普查对象上站普查。普查对象必须按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上站普查。

  5审核证件,填写《普查服务登记单》。普查对象上站后,由2名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核对普查对象身份,严格把关,确保人、证相符。核对身份后,填写《普查服务登记单》,2名工作人员同时签名。

  6实地检查,记录结果。需2名技术人员在场,再次核对身份,采用B超查明孕情、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后,如实记录《普查服务登记单》,2名技术人员要同时签名。

  7梳理汇总,校对信息。由乡镇技术人员将《普查服务登记单》结果抄录到《普查帐》上,统计人员根据普查结果,修正WIS系统数据信息。

  8问题处理。对现场能做上环、补救的要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告知普查对象应采取措施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记录在案,限期处理。

  9存档上报。普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自查单位要按县(市)区规定时间,将本次未上站人员名单、现孕(内孕、外孕)人员名单、应采取未采取长效措施人员名单等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同时将本次《普查服务登记单》、《普查帐》整理存档,保存期2年。

  10跟踪处理。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自查单位对于漏查的育龄妇女,要指定专人安排专门时间,采取各种措施,跟踪核实,直到把生孕情况搞清楚,并落实节育措施为止。

  六、经费保障

  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所需经费,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乡(镇)、辖区单位要确保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经费列入预算,提前拨付,足额落实。

  七、考核评估

  市人口计生委将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采用样本点已婚育龄妇女上站检查及跟踪监测、入户走访、普查生孕之和占全年出生比例的分析、半年普查外孕数与年终外生数对比分析、政策外生育个案分析和落实责任过错追究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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