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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2普查内容和对象。普查主要检查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怀孕情况。第一季度的普查对象为已婚至49周岁的全部育龄妇女。要全员上站,认真登记、弄清生孕、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第二、三、四季度的普查对象为新婚无孩、一孩四十五周岁以下、二孩以上四十周岁以下未采取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要上站接受检查。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规定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要做好相关登记,并加强返乡后的访视工作。

  (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指标要求。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85%以上,当年出生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8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100%。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除禁忌症(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认定)外,必须按规定及时到县、乡技术服务站,接受技术人员指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政策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妻,按照冀育技字〔200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育龄夫妻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措施。

  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五、程序方法

  (一)普查方法

  农村县(市)的普查工作应集中在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有条件的可在村进行。市内区的普查工作应集中在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人口计生局确定的地点进行。必须使用B超进行检查。

  (二)普查程序

  各县(市)区积极探索信息引导普查服务的现代管理模式。当前,建议采用的普查程序为:

  1确定普查对象,打印普查帐。每次普查前,由微机统计员从WIS系统数据库中调出需要普查的育龄妇女姓名、育龄妇女出生年月、丈夫姓名、现有子女数、当前措施情况,添加本次普查情况、普查处理结果、普查人签名和备注等栏目,打印生成《普查帐》。

  2核定普查对象。每次普查前,乡级计生办负责组织村(居)计划生育专干、小组长一起核对普查帐,查找漏管、错统人员,由微机统计员修正WIS系统信息。

  3发放《普查通知书》。乡级计生办要提前将普查工作安排通知被查单位,并下发《普查通知书》,明确普查的时间、地点、要求、所需证件和不按时普查的处罚规定。被查单位必须于普查前3天将《普查通知书》发给普查对象,保证上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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