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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4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动员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对未按规定时间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措施,控制政策外生育。

  (四)县级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1制定本辖区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2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月访视、季普查工作。

  3掌握本辖区的普查进度并按时汇总上报。

  4掌握普查中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5组织好普查工作的检查验收,执行普查过错责任追究制,负责落实奖惩,确保普查质量。

  6严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高长效措施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和外孕补救率。

  (五)相关部门的职责

  人事、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奖惩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接受普查、不按规定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月访视每月进行一次,访视率100%

  月访视记录由村(居)委会、辖区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村(居)委会、辖区单位专职干部要每月检查记录情况,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每月抽查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月访视记录由村(居)委会、辖区单位统一保存,保存期2年。

  月访视主要是掌握以下已婚育龄妇女的出生、现孕、避孕节育措施、新婚、死亡及其他情况。访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重点访视无孩已婚育龄妇女、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二孩以上四十周岁以下未采取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和半年内已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按规定组织普查,普查率100%

  1普查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农村居民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4次,在三、五、八、十一月份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月份进行的,可适当调整,但必须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并及时上报普查情况)。农村县(市)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两次,在五月、十一月份进行。城镇无业居民、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特殊人群(下岗、待业、休长病假、停薪留职、内退、企业放长假、长期外派、辞职、辞退和失业等)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两次,在五月、十一月份进行。市内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普查一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双向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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