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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落实奖惩和责任追究。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月访视、季普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工作,并对下级履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的职责。辖区单位人口计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和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备案有自查能力的单位,负责本管理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的季普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可增加普查对象和普查次数。

  三、职责要求

  (一)已婚育龄妇女小组长职责

  1负责对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月访视,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经期、生孕情况,如实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负责组织并确保本组内的季普查对象全部上站普查。

  3动员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及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专职干部做好工作。

  (二)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及专职干部职责

  1指导、督促育龄妇女小组长做好月访视、季普查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的组织工作,并负责汇总本单位月访视、季普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其结果。

  2负责本单位季普查的组织工作,并确保普查范围内的对象全部上站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接受普查的要协助落实处罚措施,及时组织补查。

  3每季向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索要流入地乡(镇)、办事处及其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孕情、节育措施查验证明。

  4组织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和应采取补救措施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

  (三)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所辖单位的普查任务确定具体普查时间,并相对固定下来。

  2技术人员对普查对象要认真负责做好普查服务,对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负责人,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采取相应措施,按普查结果认真填写普查帐并签字,注明普查日期,确保普查质量。

  3负责季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未按规定时间接受普查的,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并及时组织补查,保证普查对象全部上站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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