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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07年500万吨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使用单位的煤质进行监督抽查,对用煤单位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对用煤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五)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煤炭经营场点进行查处。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已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煤炭经营项目。

  (六)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进行查处,及时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七)市内各区政府负责区属以下(含区属)用煤单位及二环路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工作。要在9月底前指导辖区二环路内“城中村”住户完成采暖期的煤炭采购,优质低硫煤使用比例要达到90%以上。

  (八)市区十家集中配煤场负责做好优质低硫煤的采供工作。要充分发挥煤炭销售主渠道作用,继续承担起向市区6吨以下燃煤锅炉的供煤任务,保证配煤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凡是与6吨以下燃煤锅炉用煤单位签订的供煤合同,均需到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进行确认,加盖低硫煤确认章。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的采供情况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名单、联系电话于2月底前分别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和市环保局(联系人:张宗忠、袁菁,联系电话:86687584、85815878)。

  (二)签订责任状。为确保500万吨优质低硫煤推广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低硫煤供应单位、用煤单位一把手要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年终将根据完成情况及进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考评。

  (三)宣传报导。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使用优质低硫煤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用煤单位和群众自觉使用优质低硫煤,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

  (四)监督检查。市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用煤单位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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