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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意见》和本方案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林情、村情、民情的基础上,制定县(市)、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各县(市)、区方案报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乡(镇)和农村经济组织改革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乡(镇)审批前,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表决通过。

  (五)完善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制定林地承包流转登记发证操作办法;二是制定林木采伐审批具体操作办法;三是落实服务承诺制、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具体规定;四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五是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六是清理整顿涉林税费项目,向社会公布保留的各类税费项目、标准、收取办法。

  (六)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保按照规划到2020年山区、丘陵、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分别不低于50%、30%和12%,并做好规划的专家评审、部门协调和政府审批工作。要引导群众自主选择“均山”、“均股”、“均利”等改革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按照“申请、审查、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及时核发或换发林权证,统一采用1∶1万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林权证附图,统一建立证书图表资料与计算机储存数据资料相结合的林权档案。

  (七)加强督导。各级集体林业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积极邀请人大、政协对林改工作进行监督。按省林改精神,市成立督导组,县、乡两级成立工作组,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和指导改革工作。各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流转、抵押登记和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管理、造林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要强化协调调度,确保各项改革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进度和改革质量。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工作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要上报总结。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印“石家庄市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信息”简报,通报各县(市)、区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交流改革信息和经验,研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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