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部门要编制季报表,定期向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监察部门要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凡需要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只协调一次,只出一个纪要。凡是决定事项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限期解决。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都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理。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效率实时监控、考评,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各部门的审批绩效。
(三)完善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实行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及时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报告、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报告应在报告市(县、市、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
建立财政、审计、法制部门及政府督查机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的制度,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政府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市(县、市、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政府目标管理机构对不能完成年度制定的政府目标工作任务的,除了依照本部门的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外,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移送部门,并抄送人事部门。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务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况要进入人事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拟提拔任用中层干部时,应当把廉政勤政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察,有不廉洁不勤政行为的,不予任用。
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司法监督的密切配合,对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查处。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建立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机制,对新闻媒体披露和反映的问题,政府监督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建立市、区行政监督机构的联动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促进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市级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展责任追究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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