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价费[2007]3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
你们“关于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区寄宿制学校是在保障学区适龄儿童享有均等教育机会的前提下,利用闲置教育教学资源按民办机制举办的,对于满足不同收入家庭子女就学需要,丰富基础教育发展层次具有一定的作用。为了促进寄宿制学校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湘发〔2001〕16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长沙市部分寄宿制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6〕173号),现将寄宿制学校(寄宿部)学生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从2006年秋季起,取消原对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将所有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一费制”收费、寄宿生活辅导费和伙食费三个项目。其中“一费制”收费为公办学校统一收费文件中包含的内容,因考虑与原寄宿制收费办法的衔接,具体标准确定为每生每期148元;伙食费统一为每生每期1650元;寄宿生活辅导费(含住宿费、衣服及生活用品费、特长培训、课余学生生活辅导等)按各校实际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因素核定(详见附表)。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目前已实行寄宿制的高新博才学校、长塘里学校、育英学校、枫树山学校、幼幼学校和新竹学校等六所寄宿制学校或寄宿部,从2006年秋季起实行,以前年度入学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学校不得参照执行。
三、你们要加强对上述寄宿制学校收费的管理,督促学校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禁止在本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接此批复后,学校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社会监督。
附表: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附表: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
元/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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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博才 │ 长塘里 │ 育英 │ 枫树山 │ 幼幼 │ 新竹 │
│ 学校 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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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费制收费 │ 148 │ 148 │ 148 │ 148 │ 148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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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宿生活辅导费 │ 2800 │ 2450 │ 3085 │ 2785 │ 2120 │ 1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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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食费 │ 1650 │ 1650 │ 1650 │ 1650 │ 1650 │ 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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