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规则
(张规发[2006]1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张家界市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建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实施的责任追究。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执法人员,案件审核人是指对案件进行审核的负责人,案件审定人是指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定案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实施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分立案、调查、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步骤进行。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查、举报、其他部门移送、各类传媒披露的违法建设线索应在2日内由承办人进行初步调查。承办人应在3日内查明违法建设的位置、时间、现状、用途、规划情况以及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时,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由承办人或由其会同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制止。
第七条 承办人对初步调查的案件应及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案件审核人审核后报案件审定人审定,由案件审定人在7日内提请局务会或案件审定人召集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