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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施工技术方案及企业标准应经过专题技术论证会论证。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并将专家组成及组织方案报市建委同意后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及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市建委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出具对本项目的审核意见,并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的规定,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三新核准”申请。待建设部核准后,施工方案方可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防霹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特殊类型;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的尺寸和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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