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项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1);
(3)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初步设计文件(参考《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同时提供第(2)、(3)、(5)、(6)项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建委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章 “三新核准”审核
第十条 拟建重要建筑项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直接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施工单位制定“三新”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写适用的企业标准(项目专项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技术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分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质量标准、试验检测和验收等内容及施工、安全防护、消防、临时用电、环保等注意事项。企业标准应包含施工工艺与验收两项内容,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应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