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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7]1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及相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重要建设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以及“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以下简称“三新核准”)审核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的工作。

第二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第四条 拟建重要建筑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抗震设防应当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委提出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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