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7]5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 〇 〇 七 年 二 月 七 日
北京市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精神,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教育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不涉及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主体结构变化的改造项目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