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机制
(一)切实履行消防产品监管职责。质监、工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生产、维修、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监部门重点对生产、维修领域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查和消防产品一致性的现场检查。
(二)联合建立消防产品信息共享机制。质监部门要将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要将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违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处情况通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三)逐步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保障制度。质监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合格消防产品召回制度,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召回、改正或销毁。要监督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消防产品实行终身质量保证制度,依法从重处罚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
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消防中介组织
(一)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载体,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推动在当地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利用对公众聚集等场所实行监管的行政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有关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断提高保险保障范围。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政策指导,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以及其他防范化解火灾风险的保险产品,实行差别浮动费率,有效调动投保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积极性。
(二)合理发展社会消防服务组织。各市政府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依托现有的保安公司,成立消防保安分公司,为各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消防保安人员。要发展消防管理人中介组织,创建消防管理人才市场,为企业自主选择消防管理人员提供人才库。要鼓励社会开办消防技术性服务机构,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消防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