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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发展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2005年全省消防工作会议确定的征招3675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任务,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和福利,为合同制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六)征招消防文职雇员。要通过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的方式,将现有消防监督警力全部充实到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力量。

  (七)合理创建多警联动消防工作机制。各地公安机关要逐步建立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工作机制。要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充分依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第三级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巡逻民警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疏散被困人员、维护火场交通和治安秩序等消防应急工作任务。

  四、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严把火灾隐患源头关。各级政府要限期搬迁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加快“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步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手续的审查。对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的建筑工程,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的,不予批准。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易燃材料和设备的销售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

  (二)继续排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排查整改省、市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对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组织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技术专家进行论证。对确定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并视情况进行公示。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并摘牌。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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