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切实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支出。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合理安排专项资金,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问题。积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贷款、卖方信贷等多种低息贷款方式购置消防装备。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
(一)统筹规划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工作。各地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工作实绩考核内容。要明确“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的招收、管理、保障等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经费按时到位。每个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力争每年至少新建1个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10年,全省要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群众消防组织为基础的防火灭火组织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要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力争到2009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的要求,切实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三)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消防队伍的建设。到2008年底前,全省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四)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城市社区、农村消防力量。各部门、各行业要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现有消防队管理,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任务。要积极推动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推动社区、村镇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尤其要在消防力量薄弱的村镇,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义务或志愿消防队伍,设置固定的训练和工作场所,配备灭火器材和通讯工具,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联防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