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有效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与参与权。各级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介、政府网站、公报等渠道,适时向社会发布消防工作重大决策、城乡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抢险救援、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形式,告知有关人员火灾危险的情况和预防火灾的方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公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公益活动。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信箱或电子邮件的地址,依法受理并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坚持落实规划、健全设施、不欠新账、快补旧账的原则,制定本地区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详细计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在完成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年补清历史欠账。到2010年,实现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的目标。
(二)合理编制和完善消防专项规划。各地要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消防规划,加快编制小城镇消防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编时,应对城镇消防规划进行相应调整,没有编制城镇消防规划的应补充相关内容,否则不予批准。
(三)大力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