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召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改革制度创新研讨会的通知
(鲁府法函[2006]11号)
各市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和组织社会人才资源,研究创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制度、新体制、新机制,并将研究成果逐步付诸于立法,把农村、农民、农业工作植入崭新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提供理论和制度支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与动力。为此,拟于6月份召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改革、制度创新研讨会。会议将邀请省内外法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负责同志以及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和研讨目标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改革和制度创新研讨活动,主要依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精神进行,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方针、奋斗目标、基本任务、方向原则,学习理解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讨班、中央和我省农村工作会议上一系列讲话精神,明确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分析研究我国和我省农村、农业、农民法制建设现状,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改革、制度创新意见,提出完善相关地方立法的方案。
二、 重点选题与人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