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流通服务领域扩大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社区商业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旅店服务等经营项目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应税费,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流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大力开展就业培训,依托各级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协会,开展普惠制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技术等级鉴定,提高流通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素质和就业能力。
(五)扩大流通信贷规模,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各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流通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授信额度,开发新的信贷服务项目。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开展对中小流通服务企业的担保业务。支持大型流通服务企业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发行债券、上市、配股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集聚能力。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支持市场前景看好、盈利能力强的各类流通服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引导流通服务企业利用商业保险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重点投向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化流通服务设施建设。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流通服务企业,推荐一批市场前景好、规模较大、效益较高的重点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六)落实产业扶持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流通服务业领域,要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对流通服务企业注册资本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制度,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且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即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流通服务企业集约化经营,企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办企业集团。逐步缩小工商企业在用电、用水价格上的差别,积极推动工商企业用电同网同价,利用2至3年的时间,使流通服务企业的用水价格与工业企业趋于一致。对承担维护群众消费安全公益责任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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