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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实守信职业道德。重点推进畜禽屠宰加工、酒类批发营销、成品油仓储批发零售、再生资源利用、汽车品牌销售、大型零售企业、区域性批发市场、规范化商业街区、拍卖行业、美容美发、餐饮服务、典当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

  3.实施“品牌战略”,塑造现代文明流通服务业。以“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示范商业街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培育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良好声誉和广泛影响的市场畅销品牌、流通企业品牌和商业服务品牌,振兴一批老字号品牌。通过品牌的带动和示范效应,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四、完善政策措施,支持流通服务业加快发展

  (一)健全流通法规及标准体系,营造规范有序市场氛围。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出发,研究制定规范企业权益、市场行为、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研究制定酒类流通、畜禽屠宰、会展交易、二手车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立大型商业项目投资建设听证制度。深化流通服务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依法管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服务体制。建立和完善流通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全面提高流通服务业管理水平。

  (二)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省政府运用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贸易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加大对物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农村连锁店、社区服务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等流通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流通服务领域在解决国有流通服务企业历史包袱、改造大型批发市场、鲜活食品质量检测、重点商品储备、中小流通企业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

  (三)实行优惠税收政策,支持流通服务企业发展。认真落实跨地区设立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流通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合理确定流通服务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落实企业科研开发和市场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积极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双进社区工程”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流通服务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给予减免税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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