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级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要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九)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组织协调、预案管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要积极开展对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增强基层干部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编制并实施“十一五”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并尽快实施《“十一五”期间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规划指导下,抓紧编制本地区和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