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能,理顺关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总体预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内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
估及恢复重建等体系建设。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四)积极推进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一是做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出台后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完善并适时出台《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三是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各类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完成的各类预案要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全省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要狠抓预案落实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全省各类预案都要制定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实施,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案演练的协调和指导。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要建立、完善风险隐患数据库,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逐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系统,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动态。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系统要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探索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整治,尤其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