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收到显著效果。但目前农村预防保健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亟待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健康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责任,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将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和完善农村预防保健体系,要将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在推进新一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要将农村预防保健工作列为重点,对县、乡两级政府建立经常性考核评价机制,以保证各项预防保健措施落到实处。
二、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农村预防保健机构基础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增加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经费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县级政府要根据重新核定的农村公共卫生人员编制,按照同类全部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标准,将县级预防保健机构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经费及上划县管的乡预防保健机构编制内防保人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给予安排。县、乡级预防保健机构的公用经费按照其服务人口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服务项目确定预算定额,预算定额不低于同类全额事业单位水平,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预防保健工作正常运行。市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经济困难地区。省财政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倾斜和支持。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预防保健体系建设纳入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农村预防保健机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备。“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支持农村预防保健机构能力建设,专款专用,争取到2009年底前使全省农村预防保健机构的房屋和设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同时建立和完善农村疫情直报系统,保证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