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动员社会力量普遍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在社会上组织和招募更多的志愿者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
5. 将扶残助残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中有扶残助残的具体要求。
6. 项目设计审批、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对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现有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长效管理力度,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必须达到无障碍建设标准。开展无障碍街区创建工作,开展无障碍设施、器具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7. 开展无障碍环境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知识,提高无障碍意识。支持鼓励残疾和功能障碍等特殊人群的协会组织参与无障碍建设的舆论监督和依法维权活动。
8. 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更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嘉兴电视台继续办好手语节目,嘉兴广播电台办好残疾人专题节目。县级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县级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设电视手语节目。
(八)维权。
任务目标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健全残疾人扶助政策体系,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维护残疾人权益。
主要措施
1. 加大对国家和省、市各类残疾人扶助政策宣传和贯彻的力度,将《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规划,制订相应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政府、社会、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增强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2.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医疗、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在制定、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3. 加大《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健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视察,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4. 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在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方面遇到的问题。
5. 建立以各级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援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加大对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6. 各级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之一,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