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对重组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的企业,要在企业所在地设立子公司。
  2.坚持税费上缴渠道和各方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重组后煤炭企业的税收上缴办法、各种基金收取,仍保持重组前的格局不变;对乡、村两级原有的集体利益也应予以保证。
  3.原国家和各级政府投入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各类资金,可以转为国有股份,由各级政府授权相应的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持有。
  4.中央和省国有重点煤矿所在的市县政府,也要参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配,分配办法及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市县乡在国家和我省政策以外的费用,由整合重组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在全省形成有利于整合重组的舆论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整合重组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确保安全。坚持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整合重组。省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经委、省煤炭局、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加的整合重组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领导组办公室要做好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重组工作顺利进行。各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协调机构。
  (五)制订方案,积极推进。全省各市县和各大煤炭集团公司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主动进行双向沟通,研究制订企业整合重组和资源成片整合方案,报省煤炭企业整合重组领导组核准后实施,要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整合重组。
  五、创优环境,支持大集团重组
  (一)对重组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的地方中小煤矿,优先安排矿井改扩建,依法及时换发相关证照。
  (二)对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被全面托管的地方煤炭企业,存量的铁路外运计划按前三年的平均数调整到大集团公司,由大集团公司负责销售,在大集团公司内计划单列;未整合重组到大集团或未被托管的企业,其销售仍维持原渠道不变。
  (三)对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被全面托管的地方煤炭企业,由煤炭大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监管,安全考核指标在大集团公司单列,同时接受属地政府的安全监察监管。
  (四)对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被全面托管的地方煤炭企业的煤矿,火工品的供应按国有重点煤矿的批供标准和渠道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