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税源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抓,要在人员、经费和设备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搞好工作配合。各级财政、监察、国税、地税、公安、统计、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了事、谎报假报、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三)精心组织实施。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明确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制订实施办法,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税源普查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普查人员要注意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普查中一律要持有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信或佩带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的普查工作证或税务核查证。
(四)严格执行政策。在税源普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参加税源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普查数据。要敢于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使普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五)确保普查质量。税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市情(区情、乡情)调查,必须确保普查质量。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对本辖区税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负责。所有填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财务会计帐表和纳税资料,根据普查要求据实填报,不得人为调整和估算普查数据。为保证普查基础数据的准确和真实,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审核把关,并结合《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按一定比例(不低于15%)进行质量抽查,普查结果与抽查结果严重不符的,要限期重新普查。对弄虚作假、编报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普查,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对授意、指使伪造失真税收和财务会计资料、借机向被查单位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的普查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普查经费。税源普查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税源普查工作正常的经费需要,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