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建设、发改、工业经济、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分工,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建筑节能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指导建筑节能工作。围绕全省建筑节能的工作目标,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分阶段实施建筑节能的规划,确定近期建筑节能工作重点,明确新建居住建筑、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的实施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项目业主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标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
(四)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各级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化。每年开展两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依法对建筑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检测、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建筑节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落实建筑节能责任主体的责任,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大力开展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等,进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的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建筑节能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建筑节能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落到实处,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