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蒙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蒙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四十七条 条件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实行单病种限价。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四十九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参与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采购和配送药品。
第六章 行业监管
第五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院)、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五十二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五十三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五十四条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淘汰机制。对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