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作满5年。
(二)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一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按第三十条规定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全科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按照盟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接受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