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一)起草说明。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件、命令、决定及其他参考资料。
(三)采纳有关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退回起草单位:
(一)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的。
(二)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稿的内容有争议并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三)规范性文件草稿所附材料不齐全。
被退回的规范性文件草稿经起草单位按要求改正后,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第九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直接签批的通告、公告等,由起草部门到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登记编号,属规范性文件的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程序办理。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在市政府网站、《江城日报》上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0份。
(二)起草说明20份。
(三)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和公开发布的复印件。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的,或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15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5份。
(三)起草说明15份。